行政院會昨通過《礦業法》修正草案,刪除展限駁回時,可求償的第31條「霸王條款」;未來新、舊礦場都必須通過環評,包括亞泥、潤泰(兩礦區)、宜大、榮豐、台塑等6大礦在內,未辦環評者皆須補辦。
50件展限案尚待准駁
在草案三讀前,礦務局長徐景文表示,手上有50件展限案,原可依法辦理,但立法院不同意在新法完成前做出准駁的決定。
政院版修正草案也新增,未來申請新設礦業用地或是既有礦業用地展限,都必須適用《原住民基本法》第21條,也就是必須符合「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,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」規定。若違反規定,新設礦業用地將駁回申請,既有礦業用地展限則可暫行停工1至3個月,直到改善完成為止。不過,亞泥礦場因已獲展延礦權20年,不需要再取得原住民諮商同意。
環評期間可繼續開採
現行最具爭議的礦業法第31條,被稱為「霸王條款」,規定業者申請礦權展限被駁回時,可申請補償,修正草案已將之刪除。另一條被詬病的第47條規定,採礦業者要取得礦區土地使用權時,若無法獲得地主同意,可提存租金或相關補償,給主管機關備查,即可「先行使用土地」,政院版也新增但書,必須是「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重大公益」情況時,業者才可先行使用土地。
依照政院版內容,未來不分新舊礦場,只要未經環評者都要補辦環評,礦業用地面積大於2公頃、最近5年內年平均生產量5萬公噸以上的大型礦場,須在修法後3年內補辦;低於這項標準的小型礦場,全台有60座,將適用環評法第28條進行環境影響「調查、分析」。礦業局表示,環評期間,可繼續開採,但未於限期內補辦環評、經審認不應開發者,廢止礦業用地。
礦產權利金回饋居民
另外還規定,礦業權設定或展限時,需核定當次核定採取量、年度施工計畫,規範開採規模落實總量管制,未依規定辦理,視情節輕重,可以駁回展限申請、處以20至100萬罰鍰,情節重大者可廢止礦業權核准。
此外,修正草案也提高礦產權利金繳納比率,石油天然氣為10%到50%,其他礦種5%到20%,明定部分礦產權利金作為回饋在地居民經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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